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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基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要點

發佈日期 : 2020-02-04

一、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設置基礎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基礎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中心分設下列教學組:(一)國文(二)數學(三)歷史(四)法政(五)藝術,負責各教學組之基礎課程與微積分課程。各教學組各置召集人一人,其產生方式及職務行使之規範,另定之。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並置教師、助教及職員若干人。主任任期三年,最高以六年為限,其產生及去職辦法,依校訂辦法實施。

四、本中心設中心會議,由主任及中心專任講師以上教師組織之,主任為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討論本中心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事宜。

五、本中心設「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延長服務、休假、升等、進修及學術研究等事宜,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七、本中心設「課程委員會」,研擬規劃除通識領域課程(或通識課程)與英文課程外之各教學組基礎課程與微積分課程,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八、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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