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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基礎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發佈日期 : 2020-02-04

一、為評審基礎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師之聘任、升等、續聘、聘期、進修、出國講學、研究或教授休 假、教授及副教授申請延長服務、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私人機構年資採計提敘薪級、違反教師法第 17 條 所定義務及聘約、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等事宜,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基礎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要點」規定,制定「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基礎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

二、組織:

(一)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心教評會)所置委員,以不少於本中心講師級以上編制內專任教師總數三 分之一計算(小數點以後無條件進位),不足七人者,以七人計,超過十一人者,以十一人計。本中心主任為當 然委員兼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本中心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自本中心內具專任教授資格教師選 任之,不足時再自副教授教師中推選。具教授資格委員人數應佔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教授不足之人數 得就校內外性質相近教授遴選產生,經中心會議通過,簽請通識教育學院院長同意後,聘為委員。委員中至少 需含括三個教學組。

(二)委員任期一學年,以配合教學年度為原則,連選得連任。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教評會連續達二次(含)以上, 或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並提出書面聲明,經中心教評會通過得解除其職務。其缺額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三)評審教師升等教授時,需由具教授資格委員參與評審。副教授不得參與該案件之評審,亦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經扣除副教授委員後,其教授級委員審查升等案件時之人數,應達各級教評會應出席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教 授人數不足部份得由校內外聘任執行審查,其中符合送審教師之學術專業背景者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審查教 師升等教授之外聘委員由中心教評會推薦聘任之,任期以執行審查任務期間為限。如教評會召集人非教授級委 員,應自教授級委員中互推一人為該次案件審查期間之教評會召集人。

(四)委員於休假研究或全時在校外講學、研究、進修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本中心教評會委員。

三、職掌:

(一)審議本中心關於教師聘任、升等、續聘、聘期、進修、出國講學、研究或教授休假、教授及副教授申請延長服 務、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私人機構年資採計提敘薪級、違反教師法第 17 條所定義務及聘約、其他依法 令應經本會審議等事項。(本中心教師升等評審辦法另訂)

(二)評審有關教師之學術論文之出版發表,專題研究或著作獎助等事項。

(三)評審有關教師重大獎懲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應行評審事項及學校交議事項之審議。

四、作業程序:

(一)開會時應出席與決議人數,除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以上同意。決議得以徵詢無異議、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等表決方式為之。 前項表決方式及結果應載明於會議紀錄,表決票應當場封緘,並經會議主席及委員推選之監票委員簽名後妥當 保存,如須拆封查驗票時,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時始得為之。 所為決議不得牴觸現行法令。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

(二)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記錄,其需送上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之案件,應將會議記錄影本連同相關資料表件於 規定時間內送上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五、中心教評會議結束應於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教師對於教評會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到中心教評會審議結果通知後三十日內向學院、校申覆專案小組提出申覆,或另依教師申訴 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規定提起申訴。

六、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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