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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基礎通識教育中心教學組召集人設立要點

發佈日期 : 2020-02-04
一、為使基礎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學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之產生及其職務行使有依據,特依「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基礎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要點」第二點訂定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基礎通識教育中心教學組召集人產生及職務行使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召集人應以公開方式推選產生,並報請本中心備查。召集人交接以學年度為單位,連選得連任,任期最長四年。
三、各教學組於推選召集人時,應同時選定其職務代理人,並報請本中心備查。
四、召集人負有協調本中心與各教學組之間有關行政、教學、研究、與審議經費各項業務之責,並應傳達攸關教師權利與義務之事項。
五、召集人應參與本中心因業務需要所邀集之各項集會。若無法親自與會,須派請代理人參加。
六、本要點經召集人會議討論,並送請中心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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